本篇文章1614字,读完约4分钟
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颁布,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最直接的结果是,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和期货经营机构之间可以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从而增强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任,提高交易的可预测性。
长期以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不仅是中介服务提供者,也是大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和参与市场交易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然而,一个短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是,个人投资者规模庞大,中小投资者众多,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约束体系,使证券期货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能够积极控制风险,从制度上抑制证券期货机构“风险溢出”的冲动。规范证券期货机构的经营行为,把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关键。
《办法》以“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通过一系列有形的、可把握的制度安排,明确了经营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涵盖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全过程和环节。在理解和把握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产品风险的基础上,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实现“向适当的人销售适当的产品”适当的制度安排的逻辑是,只有当经营机构认真承担“卖方负责”的义务时,它们才能不断宣传并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购买。对于经营机构而言,适度管理是其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基本底线,是其应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是客户利益至上、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具体体现。
对投资者而言,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当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时,他们也应该“用合适的产品买合适的产品”。因此,经营机构必须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关键信息,了解他们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分类。证券期货交易具有特殊性,产品业务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各种产品的功能、特征、复杂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差异很大。然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回报偏好上有很大差异,他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同。机构必须在信息通报、风险预警、适宜性匹配等方面对中小投资者尽职尽责。
此次颁布的《办法》是适当性管理的“母法”,它统一了各种市场、产品和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首次统一安排了投资者的基本分类,明确了适当性匹配的底线标准,系统规定了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实施统一、规范、全面的投资者适宜性制度,不仅考虑到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大的投资者的结构特征,特别是普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意识、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距,而且有助于降低操作机构履行适宜性义务的成本,提高适宜性管理的效率。
在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同时,这些措施也为空的实际运作和未来市场发展预留了空间。一是建立统一、分层的分类体系,监管规则将投资者基本分类作为底线要求,自律组织设定风险容忍度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作为运营机构的参考,运营机构自主决定分类结果;二是界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基本分类。在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运营机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详细分类,以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是“好的执行”,要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无齿立法”。切实落实一系列妥善安排,有利于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全面提升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也有利于证券期货业的整体发展。
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法治和德治是不可分割和忽视的,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努力”。本《办法》的制定过程和最终行文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理念,强化和凸显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道德责任和市场责任,彻底摆脱了“只要机构不违法违规,监管者就不用担心”的舆论困惑。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的颁布可以作为下一阶段证券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个模式。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董少鹏:构筑好资本市场第一道防线 保护投资者权益
地址:http://www.jycdb.com/jyzx/11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