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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启林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邓启林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没收、扣押、冻结受贿所得的款物、赃物和孳息,以及邓启林家属自愿返还的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回邓启林受贿所得赃款赃物。
经审理发现,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邓启林利用职务便利,担任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ISCO集团)常委、副书记、党委书记,WISCO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为许多企业拓展业务,承接项目并帮助他人提升自己的职位。直接或通过特定关联方非法收受财产,金额为人民币5539,771,588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启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邓启林到庭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解释一些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贿赂事实,认罪悔罪,主动返还大部分赃款赃物,有能力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武汉钢铁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受贿一审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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