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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慈云表示,近年来,中国的公司治理水平,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有所下降。公司法是上市公司的基础。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完善,当前的混乱局面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朱慈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6月3日至4日,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研究所和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7清华五道口金融论坛在清华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业的规范化发展”,金融网站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媒体对本次论坛进行现场直播。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次云在“上市公司治理”子论坛上表示,近年来,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有所下降。公司法是上市公司的基础。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完善,当前的混乱局面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此外,应加强执法并严格执法。执法人员除了要严于律己之外,还应该解决体育执法的问题,从而给我们的市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一个合理合法的期望。
以下是部分文本记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慈云:
我很高兴今天应邀参加“上市公司治理”的讨论。
正如前两位嘉宾所说,“公司治理”是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领域的一个永恒话题。
让我们看看上市公司现在的状况。这是2016年,由亚洲公司治理协会发布的《公司治理观察报告》。本公司治理报告以澳大利亚公司治理为标准,因为人们普遍认为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在国际普通法体系的基础上整合了其对亚洲国家的影响,我们将其作为样本。
我们可以看到,从2010年到2016年,中国的排名下降了两位,已经排在第九位。这表明中国的公司治理水平实际上正在下降,这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幅图显示了我们跌得更多的地方。您还可以看到我们的排名,包括我们的规则和实施,甚至我们的审计。各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落后。
我们对这张表做一个简短的总结。事实上,它强调的是,从中国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来看,我们已经从2010年的56点下降到36点,而且下降的速度相对较快。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事实上,一些国家的治理水平一直比较高,而另一些国家则比较平淡,但我们正在下降。当然,政治和监管环境的得分下降了很多,公司治理和审计之间的差距仍然相对较大。
我个人认为,中国的公司治理水平,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近年来有所下降。可能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原因,但主要是这些方面:
例如,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在2002年颁布的。我们在2015年修订《公司法》后,在2016年做了一些适当的修改。应该说,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2005年《公司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就是说,在2002年,我们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是比较先进的。然而,这些年来我们所做的改变是非常非常初级的,基本上没有改变,所以它们非常落后。
然后,我们的许多公司都有公司治理报告,这就是空.此外,独立董事的职能存在花瓶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执法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体育执法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当然,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也是原因之一。
此外,我们还介绍了CLSA公司治理观察报告。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份报告实际上对中国公司治理水平的评价是一致的。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案例,看看上市公司治理的立法和执法。例如,这是一个大家都熟悉的万科案例,独立董事张立平提议回避,导致了投票权的争议。作为一名独立董事,当他打开公司的董事会时,他甚至提议回避利益。根据我们的常识,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不应该有问题。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知道张立平当选为独立董事或被任命为独立董事时,他的相关性不一定有问题。只有在后续行动之后才可能发生。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关联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事实上,这在我们的治理准则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包括如何判断它是否是关联交易的冲突,它能否在临时提案中提出?等等,这些都值得研究。
还有一个例子,我们大家最近都谈到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都知道圣邱慧(600556,咨询股票),和1001提案是由董事会审查,然后提交给股东大会作为提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更不用说人数众多,我们是否有能力在股东大会上参加所有的会议,经过股东的讨论和表决。从他目前的情况来看,他的很多提议都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无关。
例如,建立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将周末调整为周四和周五,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议,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层的大力支持。当然,包括最后列出的法案,在形式上似乎有点合理,但如果在分析上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他提到最大股东每年应向上市公司捐赠不少于100亿元现金,换言之,公司是否有权为股东处置其财产?这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从这些议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议案都很精彩,而与之相关的一个就是我们公司的股东提案权,这是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引入的,但是这一规定实际上还是很初级的。例如持股比例达到3%时,可以单独合并,提前10天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在两天内决定是否接受。如果董事会不接受,我们的股东会怎么处理这件事?有权申请暂停股东大会?当然,它现在不在公司法中。
下一个大家也很熟悉的案例是,由于近年来M&A市场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几起敌对的M&A案件。从理论上讲,敌对的M&A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个不受管理层欢迎的M&A案例。然而,我们将注意到,大量M&A公司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等法规非法披露信息。换句话说,他潜入公司,在他发现或披露信息时,他的持股比例已经大大超过5%,因为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证券法》第86条明确规定,每5%的信息都要公开披露,在披露期间不得再次收购公司的股份。
事实上,这正是我们强调的:
首先是要公开。
第二,在披露期内禁止交易。
第三步是慢慢走。
当然,在早期,中国的M&A案例,尤其是敌对的M&A案例,是罕见的,因为中国的资本市场没有这样的调整。然而,近年来,我们看到资本市场上许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同时许多公司的股票价值被低估,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收购目标,敌意并购逐渐发生。
我们规定这些规则主要是从英国学来的,但是我们不排除它们与美国的一些制度是一致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定的公开、禁止和采取小步骤的规则实际上可能使我们的敌人收购者大大增加他的收购成本,或者换句话说,收购成功率很低,这也是他们采取不披露信息的动机。但是,面对这种信息不能公开的情况,我们的法律非常无能为力。
例如,《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们可以对违规者处以高达60万元的罚款。每个人都注意到最近许多上市公司都违反了规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常发行这种罚款簿,它们都标明最高罚款额,即60万英镑。每个人都知道,与收购一家公司的成本相比,这简直微不足道。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除非你改正自己的行为,否则你不能享有投票权。投票权对于收购方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没有投票权,他的收购是不成功的。但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解释什么是纠正。我写了一封信,并透露了我的信息,包括我被处罚并支付了罚款。更正了吗?因此,许多上市公司都爆发了诉讼战,包括新媒体及其收购方在各级法院打了十几场官司,尤其是在上海,这意味着原来的控股方是新的所有者。他们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新获得的股份没有投票权,甚至你获得的股份也是非法的,应该被处理掉,但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缺乏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不可靠。
将来,我们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做什么呢这三个案例说明了我国公司治理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以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状。当然,我的理论是,
第一。有必要完善公司治理文化。
此外,我认为改善我们的立法是当务之急。您已经注意到我们的《中国证券法》在两年前进行了修订,但今年我们在3月份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事实上,这次会议根本不是为了颁布《证券法》,这次会议的法律内容与初稿完全不同,几乎处于旧《证券法》的状态。
本次会议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证券法》草案成为一个废案,这也是采取的一项措施。
中国证券法的落后是显而易见的。我刚才提到了公司治理准则。在2006年的一次小规模修订后,没有明确的行动。我们刚才提到的许多新问题都没有得到回答。包括作为上市公司基础的《公司法》。例如,股东表决权应是股东权利的核心权力和固有权力,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同意,否则股东表决权可以被剥夺或禁止。
因此,如果不从《公司法》的源头对这些非法股份进行相应的立法,问题就很难解决。
此外,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过程中,加强执法必须是一个必要的意义。我认为我们在谈论严格的执法。我们的执法人员除了要严于律己之外,还应该解决体育执法的问题,给我们的市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一个合理合法的期望。
谢谢大家!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朱慈蕴:《公司法》不完善 上市公司还会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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