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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2月5日晚,中国证监会M&A委员会会议否决了万元(报价、咨询)和群星玩具(报价、咨询)的重大重组,监管更加严格。笔者认为,加强对重大重组的监管,特别是事前监管是非常正确的。
去年8月,万豪万佳披露了“拼盘重组”的重组计划,并计划收购青宇影视、赵荀传媒和翔通动画的全部股权(赵荀传媒和青宇影视的首次公开募股中途终止)。虽然三家公司的规模不小,总量远远超过上市公司的规模,但并不构成借壳;原因是中介设计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交易结构,通过筹集配套资金引进了浙江省国资委下属的几家公司,并接受了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股份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M&A重组委否决了这一意见:本次重组的三家目标公司属于不同的业务领域,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未来存在较大的整合风险,未来盈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重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原则”,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等。;此外,《重大重组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重大重组进行监管,特别是借壳上市应提交M&A委员会审查,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需要证监会批准的重大重组,证监会的审查实际上相当于事前监督;为使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符合《重大重组办法》规定的“原则”,中国证监会的审计必须是实质性审计,而不仅仅是形式性审计,形式性审计自然包含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审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必要的。
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逐渐出现放松管制的趋势,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接连发生。然而,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上市公司M&A资产评估中的注水、盈利能力令人担忧、绩效承诺补偿难以兑现、利益转移等。这些问题在市场上留下了许多后遗症,给散户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看来,对于重大重组,事前监管比事后监管更重要。这是因为重大重组是不可逆转的,被并购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其法律地位将发生质的变化,可以说是桥下之水;如果事前监管不到位,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可能会违反重大重组开始时应该遵循的“原则”,这在一开始是错误的,事后对重大重组的监管可能也无济于事。
不构成借壳上市且不包括股票发行的重大重组不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但是,这种重大重组也可能违反《重大重组办法》要求的“原则”。但是,目前中国证监会无法通过行政审批对这种重大重组进行事前监管。如何加强事前监督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然,证监会“差不多了;重大重组措施;《实施后监管事项通知》规定,此类重大重组计划的披露应纳入沪深交易所直通车信息披露范围,重组计划应上报当地证监局,证监局可酌情启动上市公司收购对象的现场核查程序;此外,《重大重组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纠正不公平定价和不公平利益转移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然而,所有这些只能被视为事后监督。实际上,根据事后监督措施的要求,这种重大重组可能会被命令中途终止。然而,由于一些重大重组的法律程序已经完成,重大重组可能不会干净利落地完成,而是成为一顿生食或未完成的建筑,这可能导致一些法律纠纷。
在我看来,对重大重组的事前监督实际上和对首次公开发行的事前监督一样重要。事实上,两者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相同的,包括新资产的上市;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无论上市公司进行何种重大重组,证监会都应该事先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可能不会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出现,但其实质可能是相似的。当然,如果市场约束体系逐步完善,各种市场主体都可以被迫回归各自的职责。例如,上市公司、交易对手和中介机构可以确保重大重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投资者可以自行承担风险,那么实施首次公开发行(ipo)登记制度、放松对重大重组的监管或事前监管是符合逻辑的。否则,上市登记制度将被轻率地实施,重大重组的事前监管将被轻率地放松,各种违法行为将会隐藏其中,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者是高级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对重大重组事前监管同样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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