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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山西省委常委、原太原市委书记陈受贿、滥用国有企业人员职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三年。罚款30万元;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陈贿赂的财物被追回,上缴国库。

数据地图:陈

经审理发现,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利用其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的职务,在企业生产经营、岗位晋升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91万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在担任太钢(集团)有限公司和太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决定并直接指导其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大量境外期货交易,导致国有资产损失907,149,836.12万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认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贿赂犯罪事实,并有自首情节。他滥用职权是由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没有徇私舞弊的阴谋。他认罪悔改,并积极归还赃物。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他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太原原书记陈川平一审宣判 曾致国资损失9亿

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附上简历:

1982.08—1984.09,太钢机械厂铸铜工段技术员;

1984.09-1987.06,太钢机械厂铸铜工段副科长;

1987.06—1991.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第二铸钢车间副主任、主任;

1991.02—1992.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副厂长;

1992.02—1994.04,太钢第一炼钢厂副厂长、厂长;

1994年4月至1994年10月,任攀钢总经理助理;

1994.10—1995.12,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生产部主任;

1995.12—1996.01,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6.01—1997.1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7.11—2000.0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常委、董事;

2000.03—2001.1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常委、厂长;

2001.12—2007.09,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7.09—2008.0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山西太钢不锈钢(000825)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8.01—2010.09,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09—2010.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11—2014.08,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太原原书记陈川平一审宣判 曾致国资损失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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