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415字,读完约6分钟
12月12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两个小股东诉万科撤销“6.17董事会决议”纠纷案在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开庭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双方律师均被特别授权出席庭审,而原告的两名小股东和被告万科没有出席。
半年前,在6月17日的万科董事会上,独立董事张立平回避表决的问题,曾被股东方华润和各界专家讨论和争论,一度被激烈地争论为“7/11还是7/10,这其实是一个数学问题。”
在12月12日的审判中,上述问题再次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原告和被告律师激烈辩论,要求张丽萍回避,是否存在事实和理由;张立平出席会议时是否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张立平提出退出独立董事后,董事会就原方案表决程序是否存在缺陷等三大问题进行了辩论。
庭审中,北京和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告》、《关于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询证函也被作为“证据”呈堂。原告和被告律师共提供了13份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审判结束时,原被告没有进行调解,法院也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回避投票”之争
“6.17董事会”可以说是万科股权纠纷的“分水岭”,它导致了万宝纠纷向万华纠纷的发展,引起了学术界和法律界的极大讨论。
具体的导火索事件是,6月17日,当董事会审议深圳地铁资产收购案时,张立平回避投票。万科管理层认为,批准率为7/10,超过了2/3,并在h股和a股中宣布“计划已经通过”;此后,华润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张立平应该包括在总票数中,所以支持率是7/11,不超过2/3。
7月4日,万科重要股东华润集团发表声明称,北京景甜恭城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邀请了国内13位权威法律专家江平,就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一致行动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结论之一是张立平提出弃权的原因不符合法律和《万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6月17日的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尚未形成。根据现行法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本案中,小股东袁、张状告万科,其主张是:撤销2016年6月17日紫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7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原告律师郭在庭审中就申请撤销权的理由指出:“张丽萍的撤销权申请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同时,由于张丽萍工作的黑石集团此前与万科有过几次交易,张丽萍已经成为关联董事,不再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张立平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不是回避申请,这将导致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严重缺陷。”
“张丽萍在百仕通任职期间(自2015年7月起),万科与百仕通集团进行了两次关联交易(2015年12月和2016年6月)。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1条,张丽萍在万科的地位应定位为关联董事,而非独立董事。因此,在6月17日Zivanko第17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召开之前,张立平所做的应该是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而不是在会议期间申请回避表决。”郭认为。
被告律师辩称,“张丽萍申请回避是基于独立的商业判断,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当日董事会决议不存在程序性缺陷,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
张丽萍的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洽谈收购项目。万科计划收购黑石集团控制的大型商业房地产平台公司。该公司拥有丰富的商业物业管理经验,万科已明显从传统的住宅开发商转变为“城市配套服务提供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董事会审议的资产主要涉及万科未来商业地产领域的转型,两个项目之间有着密切的商业关系。”被告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收购所涉及的董事会审议的资产的议案是否会影响百仕通商业收购项目的采纳,进而影响张丽萍的独立商业判断,符合董事回避的理由。
被告律师认为张丽萍不是本案决议中的关联董事。关联董事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进行认定,由于上市公司未对其进行认定,投票事项与张丽萍不构成关联关系。“张丽萍是因为这两笔交易有一定的商业关联性,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的商业冲突,影响其独立性,所以他们主动回避。”
庭审期间,法院没有对双方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称“原告向法院申请取得第11次董事会会议的证据,并作出另一项决定。”
驳回12亿担保金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审理之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10月9日召开了预审会议。在庭审现场,盐田法院还在预审会议上回应了原告和被告的要求。
当时,原告申请万科董事会成员作为证人作证。本院合议庭认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没有必要通知全体陪审员到庭作证,所以不允许”;原告申请转让万科“6.17董事会”会议记录,合议庭认为“根据今天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转让”;此外,原告请求设立专家陪审员,合议庭表示已为合议庭成员作出安排,但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10月9日的预审会议上,被告律师提出“要求两被告各缴纳6亿元保证金。”合议庭认为,“原告没有向法院申请禁止执行保全,而只是申请了法定诉讼权利。因此,原告行使上诉权并未对被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允许这样做。”
处于控制权之争中的万科a(000002,BUY)最近结束了单边上涨之旅,12月12日收盘报23.26元/股,比11月18日29元/股的高价位低了近20%,并不断试探后期贴出的恒大资本成本线。
“这个案子的结果还有待观察。人民法院发现后,将准确运用法律对整个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和董事做出预警判断。无论谁胜诉,都将对推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起到积极作用。”12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此案非常重要。
刘俊海指出,公司在设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时,应该牢记“八字方针”:严格的程序和合法的内容。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应当合法,以使公司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准确,会议表决结果能够经得起社会检验、历史检验、市场检验和法律检验。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两小股东诉万科案庭审直击:激辩独董资格
地址:http://www.jycdb.com/jyzx/11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