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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当经营困难,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时,企业应该学会自我保护,主动申请破产,进入破产保护,使银行暂时收不到贷款。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能够正常运转。许多私营企业家不太明白这一点,当银行缺乏贷款资金时,他们会转向私人借贷,这可能会导致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现在,各方都非常害怕听到破产的消息,认为破产意味着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它的概念仍然停留在以前对旧破产法的理解上。他们不知道破产重组的概念。

周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一直忙于纪录片《绝望的生存》的放映。

这部电影历时数年完成,讲述了甘肃一家僵尸国有企业CNNC的故事。尽管它受到债转股和上市融资制度的保护,但最终还是无法运营,面临退市和破产。为了挽救企业,保住员工的职位,重组方、大股东、债务人、企业员工、地方政府、法院等利益相关者展开了一场错综复杂的博弈,最终各方利益达到平衡,企业在破产重组后重生。

周放生:中国需要一场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启蒙

如何应对中国庞大的僵尸企业?为什么国有企业在上一轮改革后陷入困境?如何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企业困境?推进破产重整存在哪些障碍?带着这些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下简称《21世纪》)采访了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

应对僵尸企业的市场化方式是破产法

《21世纪》:你为什么要拍一部关于核二氧化钛的纪录片?

周: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着严重的产能过剩,一大批僵尸企业陷入困境。中国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进入一个调整期,或者说痛苦期。

从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来看,我们已经进入了“危机”阶段,我们希望超越这一规律,但事实上,自1978年以来,我们已经经历了几轮经济周期调整。在危机阶段,最重要的事情是供应方面的结构改革和调整。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经济法是不能被违反的。

在这种背景下,本案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它的价值在于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有价值的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和重组而重生。

21世纪:如何应对中国的僵尸企业?

周:过去一般都是用行政手段,如债转股、政策性破产、降低产能指标、固定产能计划等。今天,仍然有很强的历史惯性。例如,当生产能力被削减时,许多省份都设定了必须削减多少生产能力或应该重新安置多少员工的目标。这不是市场经济的方式。然而,一些政府官员已经习惯了行政干预,认为这种方法见效快。

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行政干预起初不能说是无效的,但最终却不能解决经济面临的问题。此外,在行政干预下,本可以通过市场导向手段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困难,这使得整个经济继续为此付出代价。

21世纪:在这一轮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抛弃行政方式,实行市场方式?

周·:首先,要逐步抛弃行政手段。不打破它,我们怎么能站得住?有几种典型的管理方式:

首先是行政赔偿。当企业亏损时,政府给予土地、资金和其他资源。1993年,财政部明确规定,国营企业不再弥补亏损。20多年过去了,这种计划经济的做法仍在继续。

第二是银行贷款的展期。为僵尸企业输血只能延缓冲突,掩盖他们的耳朵。这也使得一些企业认为他们无法偿还贷款。

现在,与过去相比,银行一看到企业不好,就在收贷款方面取得了进展,但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许多企业本质上是质量好的,它们可能只是由于外部影响而遇到困难,例如行业中的严重产能过剩。银行收贷款是正常的,但如果反应过度,不加区别地收贷款,一些好的企业就会陷入绝境。

三是行政兼并重组。它是用行政手段强迫好的企业兼并有问题的企业,结果适得其反,可能会搞垮好的企业。不是“一对一的帮助,一对红人”,而是“一对一的帮助,一起崩溃”。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改革的方向是市场模式,而最重要的市场模式是实施破产法。

在这次经济结构调整中,我们应该逐步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途径是破产法。

21世纪:如何通过破产法应对市场中的僵尸企业?

周:从2007年开始,新破产法开始实施。最大的特点是引入了国际流行的“破产重组”概念。对于企业来说,当经营困难,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时,企业应该学会自我保护,主动申请破产,进入破产保护,使银行暂时收不到贷款。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能够正常运转。许多私营企业家不太明白这一点,当银行缺乏贷款资金时,他们会转向私人借贷,这可能会导致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周放生:中国需要一场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启蒙

债权人也应该学会用破产法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主动申请破产是为了保护自己和生产力。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使用破产法武器来保护自己。进入破产程序后,他们需要判断企业是否有价值。如果没有价值,企业将被清算,市场将被清理,企业将被关闭,雇员将被重新安置;将对有价值的企业进行重组,并通过管理人制度、引入财务顾问和中介机构,制定重组计划,使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方面能够达成妥协,实现“再生”。

周放生:中国需要一场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启蒙

处置僵尸企业不能设定目标

21世纪: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比例非常低。目前实施破产法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周:目前,听到破产意味着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各方都非常害怕。它的概念仍然停留在以前对旧破产法的理解上。他们不知道破产重组的概念。

重组的概念对中国企业来说太重要了。我们的纪录片《在绝望的环境中生存》是一部破产法的启蒙电影,也是一部关于如何通过破产重组使有价值的陷入困境的企业重生的启蒙电影。中国需要一个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启示”。

21世纪:如何理解破产法的启示?

周:2008年,花旗银行和通用汽车经历了破产。他们现在不是很好吗?除了股东、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需要启示。

作为僵尸企业的交易者,地方政府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认为行政手段无所不能。然而,事实上,行政手段不符合市场规则,导致不公平。例如,一些“输血”和一些“输血”;政府输血清算让它喘不过气来。如果它不应该被清算,它可能会错过机会,最终不得不被清算。

需要认识到,通过市场手段解决问题是缓慢的,需要一个过程。无法设定目标并赶上进度。不能又快又快,不能急于做出贡献。

21世纪:用破产法以市场为导向解决困难企业面临的问题,除了政府还有什么障碍?

周::法院也要根据破产法的实施推进自身改革。

首先,一些法官在审理破产法案件方面经验不足。第二,现行法院评估体系主要以审理案件数量作为评估指标,审理破产案件比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更费时费力,这使得法官不得不选择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现在,地方法院需要设立破产法院,新设立的破产法院的评估制度应该不同于其他法院。

中介机构,包括评估、审计、法律和金融顾问等专业机构,是发挥市场作用的重要力量。现在中介机构缺乏经验,需要在破产重组行业投入更多的力量和资源。他们需要学习如何成为破产管理人以及如何制定破产计划。

“依法治刚”应多重组,少清算

21世纪:国有企业改革要解决的问题和上一轮改革一样吗?

周::国有企业在两轮改革中面临的困难是一样的,产能过剩的大环境和大量僵尸企业的出现也是一样的。但政府的反应不同。

受当时实际情况的限制,政府在最后一轮改革中只能更多地使用行政手段。但是,随着破产法的出台,我们应该选择更多的市场化方式。

21世纪:如何看待新一轮改革中的并购重组?

周:当时主张稳定,多兼并少破产,但实际效果不好,成功的案例不多。更常见的情况是,好企业被拖垮了。

建议将“多兼并、少破产”调整为“多重组、少清算”,二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但侧重点不同。

21世纪:重组真的能在化解过剩产能方面发挥作用吗?

周::破产程序下的清算和重组可以起到去能力的作用,但去能力不是简单的减法。

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清算的企业无疑可以进入产能,这优于行政关闭企业的效果。因为资产在清算后已经变现,人员已经被辞退,不可能再复活,清算总比关闭好。

重组也可能降低生产能力。在重组过程中,重组方将对重组方的市场进行判断,淘汰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投资符合环保要求和能源消耗标准的新设备,这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

《21世纪》:针对钢铁和煤炭行业的产能削减,出台了土地、人员安置、安全等一系列文件,制定了一系列目标和管理措施。你怎么想呢?

周:我不同意一些“一刀切”的做法。“定目标、赶进度”不符合市场规律和中央文件精神。中央22号文件强调“一个企业,一个政策”。

21世纪:当一个企业破产时,其负责人经常担心资产损失的指控。如何避免它?

周·:改革必须有一个容错机制。现在有些人对改革不热心。整个改革应该鼓励试错,建立容错机制。只要当事人没有腐败,就应该免除他们的责任。

此外,我们应该注意依法保护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法处置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够带来法律上的合法性,这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纠纷、保护企业负责人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必须“依法治刚”。

《21世纪》:当前,我们应该如何推进“依法治刚”?

周::首先,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要依法治刚,依法治难,清理市场。破产清算是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破产重组。

第二,切断输血渠道,明确规定不允许输血,只能采用市场方式,可以采用更多的破产程序。

第三,各方组成了一支联合力量。当然,每个人都很难兴高采烈地破产。现在每个人都在争先恐后地进行债转股,这不是一个好现象,道德风险也在增加。处置僵尸企业的动力机制应以“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为基础。

盲目的债转股将导致道德风险

21世纪:债转股是国有企业走出最后一轮困境的重要举措。它适合现在吗?

周:债转股是解决企业面临困难的一种方式,应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上一轮债转股(1998)是一项权宜之计,受到时代背景和社会问题的限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注:“以贷代贷”的政策改革,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分配改为贷款,国家不再对新办的国有企业进行资本投资。自1985年1月起,“以贷代贷”的政策在全国各行业全面实施。根据1992年颁布的《公司法》,“以贷代贷”的政策是非法的。(

然而,现在的背景与当时完全不同。目前关于债转股的讨论与钢铁和煤炭行业的债务问题有关。目前,企业高负债率是由企业盲目扩张和盲目借贷造成的。

从本质上讲,简单的债转股默许和鼓励了企业的盲目扩张,并通过盲目借贷来规避责任,这将导致道德风险。因此,除了债转股之外,我们更应该重视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资本重组。优先考虑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转股。

上一轮债转股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度和机制的市场化也没有解决,只是延缓了矛盾和危机。因此,这一轮不能仅仅是债转股。

21世纪:债转股应该写入破产法吗?

周·:破产法不要求债转股.破产法的本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谈判。如果你想把债务转换成股权,你必须破产。

21世纪:如何看待破产重组中的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

周::根据破产法,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是上下游的关系。首先要进行债务重组,使债务平衡,然后重组方才能进来,开始资本重组,接管企业,重新配置资源,实现企业的体制和机制再造,使企业再生。

债务重组不能治标,但它创造了条件,为根本原因赢得了时间。最重要的是资本重组,这只能使企业再生。重组方应该关注的不是重组方的债务问题,而是其市场生存能力。

21世纪:你担心僵尸企业会利用债转股和债务重组来逃避债务吗?

周:这种道德风险是肯定的。这是企业的本能。每个人都想利用这一点,上一轮债转股也反映了这一点。这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不仅是银行的利益,也是存款人的利益。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防止企业转移资产。破产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例如,银行可以主动申请破产保护,以防止企业转移资产和逃避债务,保护自己的利益。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周放生:中国需要一场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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