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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的《办公建筑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建筑、厅堂建设,把严格控制建筑、厅堂建设作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为了将政府机关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管理的措施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款新建政府机关建(构)筑物,更好地利用宝贵资金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国务院制定了《政府机关建(构)筑物管理条例》。
《条例》严格限制政府机构和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和购买建筑物和会堂。明确规定不得修建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和营业用房的名义修建办公楼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和营业用房内设置办公楼。
《条例》规定,机关和人民团体建设办公楼,必须严格审批项目,加强资金管理,禁止建设或开工不足,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建设内容或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在其他情况下,不得批准施工;办公楼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预算进行设计和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摊派,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不得接受赞助或捐赠。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超标准装修或超标准设施。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办公用房等违法建设活动,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纠正,并没收、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空所涉及的建筑物和厅堂,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还对建筑物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在严格限制和规范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修建建筑物和会堂的同时,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有财政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组织修建建筑物和会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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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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