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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金融混乱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财富管理市场)和银行间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自己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特点是集体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产品属性是证券。

7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是做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未来平稳转型升级的重要保证。会议强调,金融监管可以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体系”。“重点加强金融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职能监管,注重行为监管。”“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吴晓灵:需修改证券法 把集合投资计划明确为证券

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减少重复监管和空白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会议提出了新的理念:职能监督和行为监督。什么是职能监督和行为监督,与制度监督是什么关系?

制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稳定运行、风险管控、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职能监管是指具有相同功能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由相同的监管部门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监管。例如,银行销售基金产品,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基金销售许可证。行为监管的对象是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他们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才能从事金融业务。对持证机构进行监管,对无证经营金融业务的人员进行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未能按照相同的原则统一监管相同的金融产品是监管空 0和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金融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确立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概念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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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首先必须统一对金融产品法律关系和产品性质的认识,从而明确监管的主体和边界,追究监管责任。

当前的金融混乱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财富管理市场)和银行间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自己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特点是集体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产品属性是证券。但是,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资产管理产品无法得到统一监管,也没有部门对非法理财业务进行查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接到指令,要牵头制定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则,但如果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不明确,不允许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制定本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则,就无法消除资产管理市场的监管套利。就像在高速公路上,交通规则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三个警察,军队,政府和公众,指挥三种类型的车辆,我们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

吴晓灵:需修改证券法 把集合投资计划明确为证券

因此,金融稳定应从金融回报出发,服务于实体经济,但金融秩序的维护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管责任的明确和责任的严肃追究。

从法律角度看,有必要修改《证券法》,扩大证券的定义,将集合投资计划界定为证券,将其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有必要对《信托法》进行修改,以明确信托管理的原则。有必要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将所有公开发行和私募的集体投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以规范资产管理市场。

吴晓灵:需修改证券法 把集合投资计划明确为证券

(作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吴晓灵:需修改证券法 把集合投资计划明确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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