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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对于新规定限制持股和不限制减持的混合持股情况,股东减持股份的性质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对于同时持有新规定限制的股份和不受减持限制的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股东减持股份的性质将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第一,在规定的减持比例内,将被视为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的优先减持。例如,如果大股东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减持的股份应被视为受减持限制的股份。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之外,优先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如果大股东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超过公司总股份1%的股份,超额部分应被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第三,首次公开发行前,该股份应视为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即当股东同时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时,在计算相应的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深交所发布减持股份性质的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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