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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3月13日报告称,证监会近日召开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培训会议,对加快实施《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了解读和部署。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在培训会上指出,会议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的衔接工作。各经营机构应主动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适宜性相关体系、风险控制、流程等所有工作环节和相关规定。根据《办法》的要求,确保《办法》在7月1日正式实施时,法律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下半年,根据检查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黄炜:下半年适时开展投资者适当性专项检查

制度体系的形成

会议强调,实施《办法》必须把握三个重点:一是要全面落实工作职责。相关工作机构和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负责,落实和履行好《办法》赋予的工作职责。第二,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要特别注意对现行规章制度的梳理和修订,确保规则的协调性;要抓紧制定自律性产品风险等级清单等规则,有效引导经营机构进行适当管理;要抓紧制定经营机构内部适度管理的实施制度,建立相应的技术支持体系,强化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管理机制。第三,加强监督和实施。中国证监会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市场自律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法》实施准备工作的落实。

黄炜:下半年适时开展投资者适当性专项检查

黄伟表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管理办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专门规范适格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引领市场适格管理体系的“母法”文件,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格管理体系的基本形成,必将对中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格局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黄伟认为,《办法》是基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旨在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分类义务,二是旨在判断产品风险水平的产品分类义务,三是旨在“向适当投资者销售适当产品”的销售匹配义务。这些义务具有三个特征:强制性、持续性和开放性。

黄伟强调,经营机构应牢固承担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义务对应责任,违反义务的人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关于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类、适宜性匹配、内部管理、信息通报、风险预警、留下痕迹、评估、自检和回访等义务。《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每个项目都可以受到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办法》中还有一个关键条款,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争议时,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信息,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投资者的相应义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经营机构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求。此外,产品的风险,尤其是创新产品的风险,可能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因此经营机构应切实履行适宜性匹配的义务。

黄炜:下半年适时开展投资者适当性专项检查

严格履行职责

黄伟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落实相应措施的准备工作。会议中的有关部门应做好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的衔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应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修订、补充和完善,不仅要对自己起草的规章负责,还要对主管业务条线的规章负责。各部门必须在7月1日前完成这项工作,坚决杜绝规则冲突。一些涉及市场深层次体制和机制改革的规定,必须有一个整体修订的过程,但要确保现有规定与《办法》的衔接和协调得到很好的解决,不能有规则之争。

黄炜:下半年适时开展投资者适当性专项检查

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承担自律管理职责的系统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自律规则和业务规则中,对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整合和完善。同时,要按时制定并完成《办法》要求的产品风险等级清单、操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

各经营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主动修订完善内部适宜性相关制度、风险控制、流程等工作环节及相关制度,做好人员配备和技术制度准备,加强对投资者信息的理解、分类和持续跟踪,设计科学合理的客户和产品层级匹配管理体系,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适宜性管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落实适宜性管理要求,确保7月1日。

黄炜:下半年适时开展投资者适当性专项检查

黄伟表示,下半年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经营机构要有遵纪守法的意识,希望自己在正当执法中不要成为“第一批”或“第一案”的违法违规典型。业务部门和机构在会议中应主动加强与稽查局和处罚委员会的工作协调和沟通。本办法执行中如有违法线索,应及时组织研究判断,坚决立案检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严格依法惩处,认真落实依法全面严格监督的要求,坚决落实相应管理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来源:简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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