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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公开判处原中国石油(601857,BUY)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王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王认罪,没有在法庭上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利用其担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之便,形成职权和地位,在企业发展、承接工程、就业安置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47,658.76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相当于人民币795,934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针对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待了贪污犯罪事实和一些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事实;认罪悔改,积极返还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他因腐败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监禁,罚款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王受贿所得财产被追回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产返还中石化集团。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中石化原总经理王天普一审被判15年6个月 罚金3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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