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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数据挖掘、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进步给金融业带来了创新。特别是,许多金融技术公司已经用金融技术武装了自己,给古老的金融业带来了惊喜。
当这些金融科技公司开始快速成长时,他们发现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滞后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大数据审批和反欺诈云计算等技术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借款人(自然人或中小企业)的多维肖像。这需要全面掌握和分析多维数据,如基本信息、资产信息、消费者行为和借款人的社会行为。但是,在数据来源广泛、数据维度多、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很难完成,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而且在没有数据维度的情况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出了不准确的判断,影响了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的经验。由于这些问题,建立覆盖整个行业的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呼声越来越高。
现有三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目前,市场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2006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中心。目前,信用信息系统已经与大多数商业银行、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互联,收集的数据量很大。但是,它包含的信息主要是与银行贷款和账户违约记录相关的账户信息。一方面,数据库缺乏与商业银行没有借贷关系的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另一方面,数据维度相对简单,有一定的滞后性。
第二类是传统征信机构在互联网领域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服务于p2p公司,典型代表是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和小额信贷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NFS由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中心控制的上海信用信息有限公司设计开发,于2013年7月投入使用。Nfcs系统收集p2p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用交易信息,包括贷款申请和还款,并为p2p公司提供查询服务。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信用社共签约987家机构,444家机构向共享系统提供了数据,195家机构提供了查询权限,包括1606.42万自然人信息,包括580.68万有信用记录的自然人和72,700个日常查询请求。
Msp由国内民营企业北京荣安钟会信用信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创立。它采用封闭的成员共享模式,并为行业内的中介机构、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提供点对点贷款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截至2016年11月底,该平台已积累了1,550个成员机构。从成员机构类型看,网上贷款平台、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等类型机构的数量分别占50.8%、32.7%、6.6%、2.6%、2.6%和4.6%。
这种网上贷款信息共享平台借鉴了传统信用信息业务的良好经验,开辟了网上信用信息业务模式,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然而,由于缺乏全面的数据源和广泛的数据共享,无法解决信息壁垒和长期贷款问题,也无法有效防止网上贷款行业的混乱。
第三类是由知名非营利组织牵头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于2016年9月开通,由中国互联网(爱智、净值、信息)金融协会牵头(第一批签约接入包括蚂蚁金融服务在内的17家成员单位)。据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高管培训班近期报道,该平台得到了积极的社会响应和广泛的行业支持,并收集了一个多月的个人贷款数据。
除了上述三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些大数据征信机构也是重要的数据中心,主要以芝麻信用和腾讯信用为代表。该模型基于大数据收集和挖掘技术,数据主要来源于各自集团过去的业务,主要服务于各自集团的相关业务。
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不同,此类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分散,数据类型更加多样化。通过整合用户的非借贷行为,可以将每个信息共享平台未覆盖的主题包括在内。然而,这类数据中心的主要目标是为其集团业务服务,而不是与外部数据互连。如果这种数据中心在外部共享,无疑将构成对现有信用信息系统的有益补充。
构建共享平台的重要性
首先,低违约成本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诸多混乱,迫切需要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来增加违约成本
各用工机构尚未实现与PBOC系统的数据共享,客户违约不会影响其在PBOC的信用记录;尚未实现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政府机构的数据共享,难以有效惩罚不诚实的客户;从业人员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统一的不诚实名单和可疑不诚实名单,这使得难以有效抑制客户的不诚实行为。
其次,各机构之间形成信息孤岛,破解覆盖全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刻不容缓。
信息孤岛的存在和数据壁垒的失效是征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有数据的公司为了保护自身数据的安全,不愿意共享数据;一旦数据被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并用于随后的业务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就不再属于数据生产者,这就带来了数据生产者、所有者和信用报告机构之间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数据交换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价体系,也没有顺畅的数据共享渠道。
虽然市场上现有的一些信息共享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机构间的数据壁垒,但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种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重叠,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第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起点差异很大,这主要取决于平台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导致数据收集、管理和展示方式的差异;第三,每个平台的构建和对接都有其特定的技术和数据传输方式,这使得每个平台成为由几个小数据岛组成的大岛。
第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目的之一是自动收集客户违约信息和违规行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然而,在实践中,该平台未能完全履行告知违约和违约信息的义务。
第三,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需要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没有专门的数据收集和使用监管体系,相关企业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实际上是无限的。这些企业会自动记录用户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后续的业务开发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同时,为避免相关纠纷,这些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会让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并同意收集和使用其信息,这实质上违反了《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关于收集信息须经征信主体批准的要求。
此外,基于互联网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过程容易受到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导致信息泄露。此外,相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缺失和员工的道德风险也会导致信息转售等信息披露。
因此,通过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行业数据收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的相关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隐私,防止消费者信息滥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发挥主导作用
从整个信用信息产业的长远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大部分金融行为已经从本质上脱离了传统的银行体系,它们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在线渠道进行的。未来,中国个人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很可能由fintech牵头。
与上海征信针对p2p公司的NFS平台相比,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来可以访问更广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覆盖互联网金融机构下的个人信息和中小企业贷款记录,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与私人背景相比,网络金融协会在把握行业发展步伐、规范行业监管、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使命,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所有参与企业都有足够的动力共享数据。为满足这一要求,我们必须探索开放平台模式下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包括引入第三方数据服务组织成为共享平台的成员,并向数据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同时,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与机构的客户资源和商业秘密。
第二,应建立一套标准,不仅包括信息报告、传输和共享信息显示的标准,还包括违约的定义,从而编制行业的“不可信名单”和“可疑名单”,提醒高风险客户。根据统一框架,应与PBC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市场的数据库建立稳定的信息共享渠道,以降低整体运营成本,提高信用信息产业的效率。
第三,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呼吁推进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国家立法,促进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以更好地体现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价值。同时,要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意识。
第四,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政府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进一步丰富数据源,制定数据共享标准,增加违约成本,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第五,除了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在不断完善外,互联网金融协会还可以率先为中小企业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于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互联网渠道筹集资金,这使得非银行贷款机构比传统商业银行拥有更多的中小企业业务数据,更了解中小企业的发展。基于这一优势,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收集此类非银行贷款机构的信息,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信用信息交换渠道。同时,它可以与工商和税务机关连接,将税务数据、发票数据和信用管理信息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依靠这一体系不仅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的需求,还可以迫使中小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规范经营,帮助实体经济发展。
2016年9月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正式开通,包括lufax在内的17家机构作为首批成员单位,签署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并进入该平台。
可以预见,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首批17家成员机构联网后,一方面要加快扩大共享机构的参与,丰富共享数据库;另一方面,要脚踏实地,先易后难,从关注从业者的最低需求开始,稳步前进。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李仁杰: 有效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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