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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宋林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他因受贿被判处12年监禁,罚款250万元人民币。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腐败所得财产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贿赂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上缴国库。

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经审理发现,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通过取得华润创业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报销下属公司的个人费用等方式,贪污公款974.075万元。2005年至2012年,被告宋林利用其担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的职务,在项目合作、投资入股、职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2332.3489万元。

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林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当依法一并处罚。归案后,宋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贪污贿赂事实,认罪悔改,积极返还赃物,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简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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