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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在财经网站上提出,要进一步细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提高相关机构的定点标准,并参照相关地区试点项目,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处理,鼓励建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补充。
郭广昌建议将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商业公司应实施支付。与此同时,应鼓励保险公司引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以弥补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一些缺口。
[提案概述]
从2017年开始,上海、重庆、苏州等15个城市将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这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也是政府服务民生的重大举措。以上海为例,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框架内设计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将直接为急需护理的老年人提供一定的保险赔付,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同时,长期护理保险也为能够提供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合理的服务运营成本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它鼓励社会资本持有相关机构的积极性,减缓社会老龄化的压力;此外,长期护理保险还将合理调整医疗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的构成,使服务项目的构成更加合理、有效和便捷,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需要注意的问题,如目前不同地区对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评价标准不同;相关医疗机构的定点政策不明确;尚不清楚是鼓励机构护理还是家庭护理。
对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提高相关机构的定点标准,并参照相关地区的试点项目引入商业保险机构,鼓励建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补充。
[提议的基础]
结合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前期的准备过程,我们认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应注意以下情况:
首先,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的切入点,目前不同地区对老年人服务的统一需求评估不统一,导致两个满足相同护理需求的老年人由于所在地区不同而无法享受相同的护理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不公。同时,可能会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的统一产生争议,增加未来协调的难度;
其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医疗机构的定点政策仍不明确,尤其是社会力量办的养老机构、医疗护理机构和养老机构中的护理站,这将导致这些机构和老年人无法获得长期护理保险。付款处理。
同时,在当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中可以指定的机构通常提供机构护理和住院医疗护理,而当前的政府鼓励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家庭护理。在这种模式下,机构护理能力通常不能完全满足家庭护理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新模式,创新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试点新机制;
此外,我们还发现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标准较低。目前,按照试点期间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基数的0.1%的比例,居民的筹资水平较低。我们认为,与通常一次性发生大量费用的疾病相比,护理费用将长期支付,特别是在老龄化趋势和劳动力成本增加的背景下,单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将难以满足长期的实际服务需求;
[措施和建议]
对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提高相关机构的定点标准,并参照相关地区的试点项目引入商业保险机构,鼓励建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补充。具体如下:
(1)建议加快完善统一的护理需求评估标准和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流程,实现评估标准的统一。通过统一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和长期护理保险结算标准,为跨地区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创造条件。
(2)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政府经营补贴的设置,提出打破地方政府补贴机构和地方补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逐步考虑改变资助机构资助老年人的方式,通过老年人的自主选择,为跨地区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创造条件。
(3)跨区域的长期护理保险结算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整合。特别是目前,当城市地区养老机构相对较少,周边地区相对较大时,跨区域结算有望突破区域结算壁垒,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保障服务的落实。
(4)重点关注能够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特别是目前是未来机构护理主体的私营养老机构。建议为此类机构制定相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政策,鼓励发展民营养老机构;
(5)鉴于家庭护理的需求,建议出台政策,鼓励建立和发展独立的高端第三方机构,这些机构不同于目前数量众多的家政服务公司,能够提供护理服务人力资源。这些机构不需要自己提供护理点,但通常具有培训和管理护理服务人员的资格和职能。一方面,可以为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提供结算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可以满足大量居家护理的需求;
(6)建议将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商业公司实施支付。与此同时,应鼓励保险公司引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以弥补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一些缺口。
(7)建议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中,在不断提高护理人才专业素质和社会价值的同时,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加大和规范老年护理及其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培养。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郭广昌关于高起点高标准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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