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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26日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表示,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应回归股票发行活动的市场本质,从监管力量干预的内在逻辑和根本目标出发,在制度设计和运行安排上始终坚持以下基本理念和要求:一是登记审计不应限制企业股权融资的自然经济权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水平的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只要不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以何种价格由企业和市场来决定。第二,注册审查应是以信息披露为重点的回报的核心理念。第三,注册审查不应旨在驳回发行申请。第四,注册审查应以加强事后监督为基础。
黄伟表示,注册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落实四项责任:一是落实发行人的基本诚信责任;二是落实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第三,落实登记审查机关的审计责任;第四,落实行政机关的自律和监督责任。
黄伟表示,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需要修订现行《证券法》,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包括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和自律组织自律规则在内的法律实施配套制度。除了充分体现上述改革思路和责任分配要求外,法律建设和实施配套制度还应明确规定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就注册审查条件和标准而言,注册审查侧重于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审计准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有必要调整现行法律中的发行上市条件,不再保留持续盈利的条件。当然,注册审计强调的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而不是不再关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同之处在于,发行条件应主要是关于发行人的组织结构、财务报告和合规状况的客观要求。上市条件是交易所设定的差异化条件,包括财务指标、市场指标、公司治理等不同要求。因此,不同的行业在交易所内是分层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独立选择上市交易所和上市行业。无论是发行条件还是上市条件,都应尽可能客观明确,并酌情减少空.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黄炜:注册审核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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