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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是我国藏区诞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

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是中国五个藏族聚居的省级行政区域之一。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均发源于或位于青海省,青海省也是我国高原草地、林地和湿地的重要分布区,其生态功能在全国具有战略地位。长期以来,生态立省一直是青海发展的基本理念。

据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刘建军介绍,为贯彻十八大以来中央和青海省委的生态文明建设精神,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独立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没有上级法律可循。经过半年多的调查论证,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整和修订,最终形成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并经审查批准。

中国藏区第一部省级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诞生

据了解,《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共分七章,明确规定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建设、保护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将于今年3月实施。(记者马勇)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中国藏区第一部省级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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