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55字,读完约1分钟
2017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军受贿腐败一案。被告人艾宝军因受贿罪和没收个人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人民币500万元;他因腐败被判处10年监禁,并没收了80万元个人财产。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80万元;艾宝军的贿赂和他们的果实被追回并上缴国库;贪污赃款应依法返还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经审理发现,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宝军利用其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上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给予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给予的财产,折合人民币43,207,737,180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艾宝军利用其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之便,在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宝钢集团公司购买停车位、安置部级干部福利房的过程中,贪污公款751,257.87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宝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解释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贿赂犯罪事实,大部分贿赂是亲属收受的,有的是事后才知道的,他能够认罪悔罪,并全部返还赃物,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艾宝俊贪污受贿超4320万 一审判15年
地址:http://www.jycdb.com/jyzx/6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