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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与实体经济密切相关。一方面,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其稳定健康发展必须植根于实体经济;另一方面,金融业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和风险溢出性,危机后的救助成本较高,会拖累实体经济。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银行业提高支持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银行监管模式,推动银行业在多个领域取得历史性突破,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为实体经济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一是以改革创新为出发点,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1)以制度创新为基础,全面推进银行业机构改革,显著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中国银行业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制度体系。不仅有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控股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且还有大量地理分布广泛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专业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商业金融、发展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相互补充的银行体制体系。同时,国内银行业机构网点达22万个,设立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5000多家,支持实体经济“毛细”和“微循环系统”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了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和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专业性、针对性、可用性和覆盖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2)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深化银行机构内部改革,不断提高运行效率
中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经完成,从“技术破产”到国际知名品牌银行。在2016年按一级资本排名的全球1000强银行中,工人、农民和中国建设银行都位列前十。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历史风险得到有效化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金融服务的“根”留在了农村。此外,政策性银行体系改革正在深入推进,邮政储蓄银行已成功在香港上市。中小商业银行成功处置风险资产2000多亿元,现代商业银行治理水平明显提高。
同时,深化银行内部治理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小微企业、“三农”和扶贫改革,有序推进银行间业务等特许经营部门改革,积极探索直接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等业务领域附属制度试点,不断提高银行业为实体经济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3)以产品创新为出发点,积极推进银行服务供给方的结构改革,以满足实体经济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首先,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银行业综合运用信贷、理财、信托、金融租赁等服务,逐步拓展结算、承销、代理、咨询等中间业务,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增强;探索利用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盘活信贷存量,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和流动性管理能力。第二,信息技术的使用不断加强。积极运用自动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拓展银行卡、电子银行、智能网点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延长服务时间,提升金融服务可用性。
同时,银行业积极应对国家战略,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改革创新、自贸区试点、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大力加强“中国制造2025”金融服务,不断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针对性、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爱记、净值、信息)。
(4)创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私人资本进入中国银行业没有法律障碍。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不断拓宽。他们可以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村镇银行的设立,参与现有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和改制,独立发起设立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民间资本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近90%,占农村银行的72%以上,占城市商业银行的53%,处于较高水平。民间资本进入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对增强其资本实力和完善治理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银监会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运行一个好”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民营银行申请设立的规范化,丰富了银行制度体系,激发了市场活力。目前,已有8家民营银行开业,整体经营稳定,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逐步显现;另外九个已经被批准建造。此外,10家私营金融租赁公司、37家私营企业集团金融公司和2家私营消费金融公司获得批准。
(e)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创新方法
一是推进债权人委员会机制创新,共同推进稳定增长、发展和风险防范三大目标。自2016年以来,银监会全面推进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使其从最初用于应对企业破产债权风险的手段转变为积极介入企业一般债权风险防控的重要机制,成为企业提供合理资金支持的重要切入点。对于债务较大、涉及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应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按照“早干预、一企一策”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增加贷款、稳定贷款、减少贷款、重组等处置措施。对于公司治理和发展前景良好但目前投资不足的企业,通过设立银团贷款或建立联合信贷机制予以支持;对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近期的问题,解决长期的困难;对于“僵尸企业”,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步有序推进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目前,政策效果已经明显。银监会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二是推进金融对接技术产业服务模式创新。为深入贯彻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规律的金融服务模式的指导精神,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可以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功能优势,解决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和回报不对称的深层次问题。 目前,已选定10个机构和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银监会将进一步指导和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扩大试点机构和区域,充分发挥投贷款联动模式的金融功能、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第三,加强制度和制度创新,解决金融服务薄弱领域的薄弱环节,推动普惠金融蓬勃发展。推进“双基联动”、“网格服务”、“银税互动”、“银税保险互动”等新服务模式,积极缓解小微企业与“三农”金融服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创新实施续展贷款、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性还款方式,重点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期错配问题;创新小微企业信贷“六大机制”,探索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豁免等政策制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坚持金融精准扶贫,创新“单一信贷资源、单一扶贫机制、单独评估扶贫绩效、自主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的“四个单一原则”,努力构建可持续的扶贫金融业务机制;稳步扩大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产权等农业贷款担保试点,推进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拓宽涉农金融服务抵押担保渠道,加快普惠金融发展。截至2016年6月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25万亿元,实现了“三不低于”的目标;涉农贷款余额达到27.6万亿元,金融服务短板工作成效显著。
第四,创新绿色金融政策体系。自2007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出台并实施了《绿色信贷指引》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提出了专业担保机制、金融利息补贴、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激励措施,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对环保不合格的信贷项目实行一票否决,率先在全球银行业构建绿色金融实践的制度框架。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并得到了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组织的高度认可。许多国家交流和推广了绿色信贷等经验和做法。
第五,稳步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创新试点向常态化转变,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按照试点、及时总结、逐步推进的原则,鼓励拥有消费金融资源的市场主体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汽车制造商发起成立汽车金融公司;优化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政策,引导合格资本入股,支持合格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金融租赁业务,保持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实体专业化、个性化金融需求的良好发展势头。
二是创新监管理念和机制,不断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
(1)深化监管理念创新
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初,创造性地提出了“管理法人、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并在随后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目前,它已成为指导中国银行业实践的重要理论武器,并获得越来越多的国际认可。法人管理是指强调法人是第一责任人,突出银行机构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风险管理是指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尽早防范风险,尽早处置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是指强调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提高透明度是指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质量和银监会履职透明度,积极接受公众监督。
与此同时,银监会密切关注重大国际监管改革,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完善银行业监管体系。目前,国际监管领域有两个方向的变化:一是不断加强审慎监管,注重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大幅提高了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强化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提出了反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第二,加强风险隔离,以专业化分工和简单透明的模式推动金融业回归。危机发生后,美国、英国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强调“回归简单、回归主营、风险隔离”的监管取向,明确要求在传统银行业务与高风险交易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一些大型国际金融集团一直在调整其业务战略和商业模式,更加注重在核心领域发展核心业务。
(2)继续深化监管体制、机制和工具方法创新
一是深化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基本构建审慎监管框架体系。先后颁布实施了700多项法律法规,形成了涵盖各类机构、企业、高管和公司治理的监管体系。将机构监管与职能监管相结合,不断完善和落实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机构监管流程,强化金融创新、信息技术、消费者保护等重点领域的职能监管,促进监管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二是继续创新监管工具,尽快实施反周期监管。一方面,注重国内监管实践与国际监管标准创新的有机结合,科学执行资本、杠杆率、流动性等国际监管标准,继续发挥贷存比、流动性比率、大集中度等简单有用的监管指标作用,丰富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监管工具箱机制。另一方面,注意创新监管工具的使用。早在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发布之前,银监会就积极实施反周期监管,并引入了动态资本和拨备制度。将准备金覆盖率要求提高到150%;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基础上,进一步计提2%~3%的资本缓冲;鼓励银行及时核销坏账,从而避免不良贷款和拨备的“双高”余额。这为中国银行业在“三相叠加”环境下保持全面风险控制和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监管合作机制创新,努力增强监管协同性。注重加强银证保监管协调,不断加强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工作合作。同时,继续扩大跨境监管协调与合作,与68家海外监管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定期开展双边和多边监管磋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成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重要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积极深入参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制定,增强了中国在国际监管交流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近十年来,随着银监会监管改革创新和体制机制建设的深入,监管能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2009-2010年的金融稳定评估和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2013年的资本评估充分肯定了中国银行业的监管,为中国银行业“走出去”创造了积极条件。
(3)加强关键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创新,严格遵守风险底线
一是尽快加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防范。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体不良率较低但总量快速增长期间,银监会及时提出“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差别对待”的原则,持续实施“逐包开放、逐项检查、重新评估、整改保存”等工作措施,理性把握节奏,通过风险提示、调查研究、自查整改、全面清理、逐步化解等方式,持续强化监管。两年来,银行业还被要求严格执行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加强贷款、债券、信托等融资渠道的全面风险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
第二,动态调整房地产贷款的政策安排。为严格执行国家监管政策,有效防控风险,银监会近年来对房地产贷款首付比例、贷款条件、资质要求等重大政策进行了差异化动态调整。目前,针对房地产金融的潜在风险,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要求银行按照“以城为本”的原则,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最低首付比例、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偿付能力审查等要求;在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严格执行房企资质审查、最低资本金比例、资本金真实性审查等要求,防止银行资金违规用于土地收购。与此同时,影子银行、信托、理财等重点领域的有效管控得到及时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总的来说,通过近年来的改革创新,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不断提高,银行业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6年12月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226.3万亿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从2003年底的-2.98%提高到2016年12月底的13.3%;拨备覆盖率从2004年底的30%增至最高水平的近300%,2016年12月底增至175.5%。
3.对当前金融领域若干热点问题的思考
一、银行业不良贷款
截至2016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1%。自2016年以来,不良贷款总量持续上升,但增量和增长率与2015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不良贷款的增多反映出近年来银行业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逐渐显现。随着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僵尸企业”被重组和退出,一些企业的债务风险敞口可能会增加。然而,与国际同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本轮不良贷款上升的基数很低。经过十多年的银行业改革和发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2011年降至0.9%的历史低点。二是不良贷款市场化处置和核销增加,有效消化不良存量。在过去的三年里,商业银行已经核销和处置了超过2万亿元的不良贷款。同时,本行积极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2016年上半年正式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转让。
总体而言,虽然风险压力较大,但中国银行业仍有较强的应对能力,整体风险仍可控。截至2016年9月底,商业银行资本和拨备合计16.9万亿元,不仅覆盖了1.49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而且为潜在的信贷损失做好了充分准备。此外,银行业利润持续增长,未来仍有强大的金融基础应对风险。
(二)关于企业“融资难、成本高”
近年来,企业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和资本供求结构失衡错配,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市场“优胜劣汰”、经济转型升级、化解产能过剩的正常现象,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原因,如市场机制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到位、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需要用正确的药物来解决。
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企业的发展阶段有关。企业在初始阶段、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风险程度不同,资本介入的方式也应不同。例如,高技术企业的初始阶段更适合由股权投资支持,如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根据这一规定,银行业正在积极探索投贷款联动试点,以缓解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它也与小微企业的特点密切相关。例如,小微企业往往信用积累不足(即“信用缺失”);财务报表不规范(即“缺乏信息”);抵押担保不足(即“缺乏信用增级”),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具体到“融资贵”问题,在利率方面,2016年6月,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26%,比2014年底下降1.5个百分点。在成本方面,一些第三方服务收费和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升,变相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多项政策和制度,银行业也创新了多项措施。一是改进工作方法,获取有效信息,包括审视“三个产品”(产品、抵押品和企业主的性格);看“三表”(水表、电表、税率表);看现场(主动“参观”企业)等等。同时,也促进了一些地方小企业信息平台的建立。实践表明,要解决小微企业等“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仅需要银行业及其监管部门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各方的积极参与。二是大力清理和规范服务收费。近年来,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多次大规模开展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严格执行“七禁四披露”要求。目前,银行服务的收费项目已经大大减少,一些基本的金融服务是免费提供的。下一步,银行业不仅要自我管理,还要监管第三方收费和私人贷款。第三,完善中介支持体系。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业的意见》,特别是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使其成为服务小微企业、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主力军,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3)银行金融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各种金融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银行融资业务作为连接直接融资工具和居民财富的桥梁,改善了社会融资结构;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投资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它满足了人们的投资需求,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收入。例如,2015年银行理财产品为居民创造的收入达到8650亿元。但与此同时,随着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信息披露不足、误导销售等问题也暴露出来。许多投资者仍然存在误解,认为银行融资是一种高利率的存款,需要在全社会深化“银行融资是投资,投资者应承担风险”的理念。
在国际上,各国都严格监管资产管理业务。只有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发行产品也需要事先获得批准;不允许资金池操作和期限错配,严格控制投资杠杆和外包投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和产品销售。
针对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银监会加强了规范化管理。指导建立银行金融信息登记系统,对金融产品实施实时动态监控;推进特许经营部门建设,集中管理理财业务,加强风险隔离。金融产品在特定区域销售,并在整个过程中同步记录。严禁私下销售“飞行订单”。下一步,银监会将借鉴国际经验,深入研究国内做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引导理财业务规范化发展,加快银行理财业务转型,规范资金池业务,严格控制期限错配和投资杠杆,加强渗透管理,缩短融资链,降低融资成本。
(4)关于网络金融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金融+互联网”,即特许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升级和改造传统金融服务的运营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类似金融甚至金融业务。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有必要获得金融许可证并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公平竞争、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并根据业务的财务属性,将其纳入现行的财务监管体系进行集中管理,重点关注互联网业务模式是否存在募集公共资金、公开发行证券、从事资产管理、拆分转让债权等行为,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点对点贷款发展迅速,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快、偏、乱”等问题。主要原因是p2p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过快,业务创新偏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滚钱逃跑”和非法集资等风险混乱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同业拆借行业的运作和监管提出了要求,明确了银监会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双责”原则。同时,网上贷款业务的边界以否定列表的形式划定,即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不募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为贷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允许债权转让。此外,引导网上贷款机构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并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上贷款机构和不同网上贷款机构的借款上限。银监会将与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网上贷款行业监管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5)关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当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自2016年以来,涉案人数和金额仍处于历史最高水平。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房地产、点对点贷款(p2p)、农民合作社、私募股权基金等行业的占比持续走高,新发行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占比接近60%。
预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到地方经济金融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2015年10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的意见》,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一是进一步落实各省(区、市)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强化考核问责,配备专职人员,增加经费保障。二是依法做好办案工作。三是做好宣传教育和广告治理工作,禁止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布任何融资广告。第四,严格管理和控制金融企业和商业登记。对停牌进行登记,清理整顿,加强对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名义发行理财产品的非牌照机构的管理,防止以“理财”为名吸收公款。第五,积极配合推动《非法集资处置条例》的颁布,做好非法集资的治本工作。
(6)关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制和信用。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降低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相反,它会大大增加成本。国家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构建政府和社会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社会必须支持依法管理金融债权,依法严惩参与、包庇和纵容逃废金融债务的人。
(7)关于市场化债转股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综合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三比一、一减一补”五项任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银监会正在努力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实,将坚持改革方向,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推进债转股工作。促进和加强对所有参与者的行为约束,确保银行债权的清洁转移和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严格防范道德风险。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尚福林最新撰文:银行应对风险仍有较强财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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