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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济南市委副书记、原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杨鲁豫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有期徒刑14年。罚款200万元;于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被告人于2004年至2016年在担任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泰安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征地、项目开发、规划审批、项目建设、工作安排、工作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78,228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鲁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解释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所有赃款已全部追回并返还,且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济南市委原副书记杨鲁豫被判14年 受贿超23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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