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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铁柱)原北京铁路局沧州建设处处长穆谋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了一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中标。后来木木向中标企业负责人索要50万元。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穆有期徒刑11年。穆某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牟某被任命为沧州建设科科长、党委委员、副书记,2011年1月被任命为天津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巡视员(副处级)。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调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交办的贪污犯罪线索过程中,发现穆涉嫌受贿罪。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牟某利用其在北京铁路局漳州建工段的职务之便,认定以马为代表的向瑞经销处、公司在2007-2008年和2008-2009年采暖期中标,并推荐公司以漳州建工段的名义参与天津市房地产建设段组织的2009-2010年采暖期工作
2009年12月,穆某以需要钱为由向马某索要50万元。马某根据穆某的要求,以转账方式将50万元存入穆某的账户。之后,穆某将一张2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原天津市房地产建设处使用。2014年春节期间,于将银行卡及现金5万元返还给穆(卡随案被查扣,卡内余额超过14.5万元,被冻结)。截至事件发生时,穆并未向马返还50万元。
马说,2014年2月,他得知检察院正在查他自己的账户,所以他与某和穆某讨论了此事。当时,穆某给他贷款60万元,穆某对他说:“如果检察院找你,你会说我向你借了60万元。之后,我每年给你一笔钱,分三次支付,每次10万元现金。现在我还需要30万元。
余某说,2010年5月和6月,他因为弟弟买房需要钱,向穆某借了20万元,穆某给了他一张20万元的建行(报价601939,咨询)卡。
事后,因为哥哥改贷款买房,银行卡还在他手里,于是余把一部分钱花在了银行卡上。2014年春节期间,他将银行卡和5万元现金返还给了穆。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11年,穆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穆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发票、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马向收取的30万元用于公务费用。法院在审查后没有接受这封信。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量刑适当。最后,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穆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铁路局原段长受贿50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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