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49字,读完约4分钟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网络金融法律体系中心主任李爱军
2015年1月17日,互联网金融改变金融生活峰会论坛召开。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网络金融法律体系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军发表了演讲,演讲在金融网站上进行了现场直播。
李爱军认为,每种货币所处的阶段都会影响到不同的金融结构模式,而货币到期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没有电子货币,就没有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所以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是电子货币的产物。
李爱军表示,从现有制度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滞后,还存在一些不足。“我们目前的体系是对传统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这是监管机构本身通过量化等方式进行的监督。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我们谈论的是p2p和众筹,而他们的机构本身就是平台,这也是失败的。传统制度的功能,在制度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其行为模式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已经远远不同于制度,后者在制度方面是滞后的。”他说。
李爱军强调,平台应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工作。“如果产品不披露信息,投资者就不能在不了解产品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这是不负责任的,而且与宣传和吸引投资者的其他方式背道而驰。”
李爱军认为,如果创新没有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这个社会就没有必要。
以下是李爱军演讲的记录:
李爱军:每种货币所处的阶段都会影响不同的金融结构模式。货币到期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没有电子货币,就没有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所以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是电子货币的产物。从创新的角度来看,金融的发展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创新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科技的发展来创新。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技术创新,也是一种网络技术创新。从目前互联网的功能来看,它仍然是一个融资,投资和财务管理。我们的网络金融还是金融,如果是金融,它的体系和风险特征有什么区别?如果它与传统金融相一致,是否足以享受制度监管?为什么人们对网络金融监管谈论得这么多?自网络金融发展至今,它有其自身的风险特征,一是由制度和技术的双重性引起的风险。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会有风险,但网络金融恰恰是技术和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双重性风险。从现有制度来看,网络金融监管相对滞后,还存在一些缺陷。我们目前的制度是对传统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管,而传统金融机构是由监管机构本身以量化的方式进行监管的。如今,我们称之为p2p和众筹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就是平台,也失去了传统机构的功能。在制度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模式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制度大相径庭,在制度方面显得相对滞后。
说到缺陷,互联网的行为是无法调整的。我们的传统金融机构与现行模式不一致,这是制度方面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网络。网络技术是一门专业技术,它变化很快。在创新和运营过程中会遇到黑客和病毒等技术风险,这是由系统和技术的二重性导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第二个风险是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缺乏理性,融资者在融资过程中和平台运行过程中缺乏理性。传统金融机构的理性缺失很多,这是由非理性和非专业性造成的风险;
第三是欺诈。
第四是洗钱的风险。
从国外的互联网监管来看,美国、英国、法国和荷兰相继推出了合格投资者、许可证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我国对网络金融监管的理念是什么?第一个概念是服务指南。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如众筹,应该以服务为导向和导向。它不像传统的金融机构那样谨慎,因为这种模式,p2p和众筹不分投资者,平台仍然是一个金融家。他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这时,当他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督时,他必须以服务指导为基础。如果你在私人融资层面采取审慎监管,如果你受到严格监管,
第二,在监督方面,这种监督必须具备财权和理财行为的能力。这是外国监管机构提议的合格投资者。三是民间金融的定位,主要指p2p和众筹。
如果你的创新没有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率,这个社会就不需要它。行为监督中也有知情权,保护个人隐私,知情权。行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必须对产品进行信息披露。在众筹平台上,其产品已经非常复杂。如果产品不被披露,1亿投资者在不知道产品不能被投资的情况下就不能投资。用其他方式来宣传和吸引投资者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与你相反的。最后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赋予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我们的监管部门应该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监管。谢谢大家。
相关主题:
互联网金融改变金融生活高峰论坛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李爱君:货币成熟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
地址:http://www.jycdb.com/jyzx/12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