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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的钱是用来给员工发奖金和给相关部门领导送礼的。它们都用于单位事务。不应认定为受贿罪,而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原国有企业经理葛某收受贿赂48.2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提起上诉。但其正当性无法成立,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国企女经理受贿获刑 辩称“收钱是为了挽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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